網絡辱罵恐嚇可追究尋釁滋事罪
[導讀]根據我國刑法規定,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,構成尋釁滋事罪。
根據我國刑法規定,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,構成尋釁滋事罪?!端痉ń忉尅方Y合信息網絡的“工具屬性”和“公共屬性”,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。
網絡起哄鬧事有社會危害性
在現實生活中,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的,構成尋釁滋事罪。
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、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,借助網絡辱罵、恐嚇他人,社會危害性更甚。
《司法解釋》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,增加網絡“正能量”,維護公共秩序,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。
對于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行為,孫軍工稱,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,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,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,密不可分。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。
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、散布虛假信息,起哄鬧事,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,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,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【條文摘錄】
網絡起哄鬧事涉尋釁滋事罪
《司法解釋》規定:利用信息網絡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,破壞社會秩序的;編造虛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,在信息網絡上散布,或者組織、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,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,依照刑法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。根據《刑法》,犯尋釁滋事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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